土地划拨标准在征收土地时,国家哪些情况下能进行
时间:2023-08-18 19:31:02 4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划拨土地的国家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费征收。无偿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无偿回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分配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求和城市规划要求免费回收,按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转让。无偿回收土地使用权时,其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划拨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1、土地出让金(受让方缴付,一般由政府定价,大概是成交价格的40%左右,具体可到土地所在地的土管部门咨询。)或是土地收益金(由转让方缴付,转让土地交易金额按规定比例缴付或是规定数额缴付,该比例或数额一般由各省级政府规定。同样也可到土管部门咨询。);

2、契税:3%--5%,具体由省级政府规定,由受让方实际承担,由转让方补缴给政府;

3、土地使用税:一般,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各省级政府有权在此幅度内规定相应数额。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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