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是指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支付和新就业的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以及受处分后人员的工资支付。
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留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二是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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