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快速区分3个“履行抗辩权”:
1、顺序履行抗辩权——“对”先履行人的抗辩权;
(该抗辩权的行使主体都是后履行义务人,行使对象都是先履行义务人;有的人称其为“先履行抗辩权”,有的人称其为后履行抗辩权,其实是一回事;)
2、不安抗辩权——“对”后履行人的抗辩权;
3、同时履行抗辩权——任一方“对”其对方都可以行使;
二、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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