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有拒绝后履行一方履行债务的权利。但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也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先履行一方未按期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等。担保人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该权利。
担保人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当事人履行存在先后履行的顺序;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担保人先履行抗辩权条件: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担保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提出异议。其次,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担保。最后,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债务的利息或本金。只有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担保人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担保人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满足一定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担保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需要满足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提出异议,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担保,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债务的利息或本金这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只有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担保人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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