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
先履行抗辩权作为一种对抗合同先履行方请求权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
(一)其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并且在该合同中,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正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债务”“有先履行后顺序。”
(二)必须是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中的“有先后履行顺序”基于以下原因发生: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二是根据合同本身的性质。
(三)是一种单向性的抗辩权,即只有后履行一方拥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则无此权利,但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辩”、“预期违约”之权利与之抗衡。
(四)它属于形成权,即权利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依赖于他人的协助。
(五)先履行抗辩权有“私力救济”性质,它属于暂时抗辩权(或延期抗辩权),只能延缓义务的履行与对方权利的实现,而不能消灭这一权利义务关系。
二、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区别于权利消灭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灭,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比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义务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相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请求,可主张权利消灭的抗辩,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当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发生权利消灭的抗辩,当事人可以履行能够履行的那一部分。当不可抗力致合同迟延履行时,一般情况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应当顺延(特别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条件的情况下)。
如果迟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时,在后一方拒绝按原期限履行,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而属于权利消灭的杭辩权。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迟延,合同对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规定随之失去效力。
三、先履行抗辩权具体指的是什么意思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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