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当事人互负债务,但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则是在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行使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则适用于债务已到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
请求人的抗辩权包括以下几种: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等权利。其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但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行使的,而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中是在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行使的。
被请求人的抗辩权包括哪些?
被请求人的抗辩权是指被请求人在收到起诉或请求后,对起诉或请求提出异议或拒绝执行的权利。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请求人享有以下抗辩权:
1. 提出异议:被请求人可以在收到起诉或请求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起诉或请求不存在或者不应该被提起。如果法院认为被请求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可能会作出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的裁定。
2. 自行决定是否执行:被请求人可以在收到起诉或请求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自行决定是否执行的申请。如果法院认为被请求人的自行决定执行申请理由成立,可能会作出准许执行的裁定。
3. 提起反诉:被请求人可以在收到起诉或请求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反诉,主张与起诉或请求有关的实体权利。如果法院认为被请求人的反诉理由成立,可能会作出驳回反诉或不予受理的裁定。
4. 提出复议:被请求人可以在收到起诉或请求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复议,主张行政行为的不合法性或不当性。如果法院认为被请求人的复议理由成立,可能会作出撤销行政行为的裁定。
被请求人的抗辩权是保障被请求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被请求人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抗辩权,否则可能会失去抗辩的机会。
被请求人的抗辩权是保障被请求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被请求人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抗辩权,否则可能会失去抗辩的机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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