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要素: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相互负债;
2、后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对付款没有现实危险;
3、首先履行义务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让财产、撤回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失去商业信誉;
(4)其他情况下,债务履行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
当事人未确切证据暂停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如下:
1、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的情形;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的情形;
3、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的情形;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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