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权益与合同:分析纠纷解决途径
时间:2023-12-10 03:50:21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三个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问题,包括故意隐瞒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被解除的相关法律后果、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但未造成购房者实际损失的违约责任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买受人先要付清所有的合同价款,出卖人才能履行交房义务的情况下,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对于这些问题,本文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分析和解答。

1.出售方故意隐瞒所出售的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从而导致合同被解除的相关法律后果。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并且要求返还定金的应予支持。2、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但未造成购房者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开发商采取欺诈的方式来交付房屋的,是侵犯了购房人的知情选择权,开发商应该依法承担逾期交房的相关违约责任。3、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买受人先要付清所有的合同价款,出卖人才能履行交房义务的,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不构成违约。买受人以不安抗辩权进行抗辩,应当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履行规范,否则,不安抗辩权不能成立。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先付清价款,未履行不构成违约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支付价款超过约定的总价款或者低于约定的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如果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则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超过约定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因此,根据合同约定,买受人应当先付清价款。

然而,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一定构成违约。例如,如果买受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后才支付价款,那么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买受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了价款,那么出卖人就不能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买受人先付清价款并不一定构成违约,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并返还定金,开发商欺诈交房但未造成实际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房屋买卖合同规定买受人先付清所有价款,出卖人才能交房,买受人未履行义务出卖人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支付价款超过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向出卖人支付超过约定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但买受人已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出卖人不得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买受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构成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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