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鉴定法院的要求是:
1、可以在起诉前进行,也可以在起诉后进行;
2、起诉前的鉴定可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实施,也可以由医患一方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鉴定;
3、起诉后,则只能由受诉法院委托。
医疗纠纷鉴定程序
(一)鉴定的提起: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鉴定的受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
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三)专家鉴定组的组成: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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