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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2022-04-17 1,807人已浏览
  • 韩璐律师

    韩璐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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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并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即不对其他人产生任何积极或不利影响。因此,债务人同第三人的关系跟债权人是没有相关关系的。其构成要件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解释一》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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