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申请流程:劳动者提出申请时,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提交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材料、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职业病诊断讨论,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组织3名以上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参加诊断的医师应当共同在职业病诊断机构上签名盖章。
员工应该如何申请职业病鉴定
员工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
(三)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四)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第三十八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和鉴定工作程序。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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