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鉴定规定
劳动法对职业病鉴定的规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二、职业病鉴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职业病鉴定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三、职业病鉴定去哪里做
职业病鉴定去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此处的”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此处的”诊断机构“是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条件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职业病诊断资格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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