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的定义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二、有关职业病鉴定的法律依据
1、职业病属于工伤的范畴,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适用《职业病防治法》。
3、劳动合同及拖欠工资等,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三、职业病鉴定的途径
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87〕卫防第60号)处理,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原劳动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险字〔1992〕6号)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并享受相应待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结论,以医学检查、诊断结果为技术依据。根据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60号),凡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补助和待遇:由当地生活水平和一些别的情况如原工资多少,当地政府政策,伤病轻重等
四、职业病鉴定需要准备的材料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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