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加班工资或者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按照约定支付。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三天的日工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资除以20.92法定工作日计算,乘以计算系数的70%,再乘以3倍。即当月正常出勤工资为1500元时,国庆三天的每日加班工资为1500元÷二十点九二×70%×3=150.57元;国庆节后4天,其实是休息日休息,所以享受两倍休息日加班费,即国庆节后4天(10.4×10.7)每日加班费:1500元÷二十点九二×70%×2=100.38元。当然,多一点的加班费就是每天的加班费除以8,不管他们是农民工还是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他们在国庆期间确实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就应该享受到合法的加班费。劳动者单位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争取应得的劳动报酬。对于扣除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扣除部分25%的额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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