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介绍
日前,李劳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货运公司在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的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支付加班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
通过实际调查,发现李某在货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货运公司申请了司机和其他职位的不定期工作制度,该制度得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并通知了员工。从公司提供的工资单来看,李的工资构成包括工龄工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各种补贴、驾驶奖励、全勤奖励、交通费、通讯费、加班费、高温费(仅在高温季节)等。张说,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由于司机实行非正常工作制,根据政策规定,正常工作日和周末休息日加班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对于非正常工作制节假日加班的员工,公司将按照员工日工资标准的两倍支付加班工资,并安排另一天休假。李认为如果他在法定假日加班,公司不能安排补假,只能支付加班工资
经办主管根据《劳动法》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向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进行了公示和说明,并要求他按照规定向申诉人李重新发放加班工资差额a>案例分析
在劳动用工管理实践中,由于生产经营的特点,一些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因此,根据《劳动法》第39条和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实施非正常工作时间制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的审批办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其他作息方式,即不定期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其中,非正常工作制主要是指每个工作日无固定通勤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对于因生产特点、特殊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而无法按标准工时计量或需要移动操作的员工,采用工时制。在正常情况下,经批准,雇主可:,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员工实施不定期工作制度:
(I)高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原因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计量的员工(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企业内部分铁路、港口、仓库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而需要移动作业的员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适合实行不定期作业制度的员工,工作的特殊需要或责任范围
III.雇主是否以及如何根据政策为实施非正常工作制的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但是,经批准实施非正常工作制的员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约束,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作息方式,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实行非正常工作制的员工,没有正常工作日和周末休息日加班的概念,也没有正常工作日和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
但是,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3条,经批准实施非正常工作时间制度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本单位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同时,由于法定假日的不可替代性及其对工人的意义不同于普通工作日或休息日,法律和政策没有规定,如果雇主安排工人在法定假日工作,在休息日工作的,可以安排补休日作为加班补偿的方式之一;如果工人被安排在法定假日加班,雇主不能通过安排补假进行补偿,但必须根据上述分析支付加班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货运公司支付两倍于李某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并同时安排一天休假的行为不符合政策初衷,而公司应补足李的加班工资的剩余一倍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