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加点有四种限制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采取劳动标准立法的形式,对延长工作时间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限制:
1.条件限制。
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只有符合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这一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允许按法定程序和时间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程序限制。
协商是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程序。这一协商包括与工会协商和与劳动者协商两个方面,且两个协商不能互相替代。缺少任何一个方面的协商,用人单位均不得自行决定延长工作时间。
3.时间限制。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另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总长度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这一总长度是指这一公历月中全部平日加点的时间、休息日加班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的总和。
4.报酬限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除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外,另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其标准:一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是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二.几类不受限制的加班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间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一般是指发生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矿山井下事故抢险等,必须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一般是指企业的生产流水线、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发生故障,铁路线路发生故障、公路干线发生交通堵塞,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气管道、供电线路等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除上述两种情形外,补充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
1、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一般是指钢铁、水、电等必须连续生产的企业和设备,只能在节假日内进行停产检修、保养的;
2、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4.应当强调的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的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限制,仅指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间的限制,但仍然受到工资报酬的限制,企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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