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法意义上的损害是对进口国生产类似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在确定类似产品后,调查部门需要进一步确定国内行业的范围。那么如何识别国内产业呢?国内产业是否应该包括所有国内生产商?哪些生产商可以纳入国内行业?哪些国内生产商必须被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中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如何?缺点是什么?如何改进?本文拟结合WTO反倾销协议和美国等WTO成员国的立法和实践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WTO反倾销协议》第4.1条规定,“就本协议而言,“国内产业”一词应解释为指所有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或其总产量构成类似产品国内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商“
1反倾销协议中没有对什么是“主要部分”作出相应解释。然而,在2003年“阿根廷对巴西家禽征收反倾销税”一案中,专家组指出,第4.1条没有将国内产业确定为国内总产出的“主要部分”,而是确定为国内总产出的“主要部分”。这表明,所有国内生产商之间可能存在多个主要部件。对于多个主要部件,每个单独的主要部件不一定超过50%。因此,第4.1条没有要求成员国将国内产业确定为总产量超过国内总产量50%的国内生产者。相反地,可以将国内产业解释为其产量占国内总产量相当大份额的国内生产商
3中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与《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大致相同。《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国内产业是指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第11条在《WTO反倾销协定》中使用了“主要部分”而不是“一个主要部分”。这是否意味着反倾销条例要求国内产业被认定为总产量超过国内总产量50%的国内生产者?作者认为情况并非如此,原因如下:
首先,反倾销协议使用了“主要贡献”,但商务部的翻译将其翻译为“主要部分”,而不是“一个主要部分”。4尽管这种翻译可能不恰当,但可以肯定的是,《反倾销条例》第11条中的“主要部分”一词实际上对应于反倾销协议中使用的“主要贡献”,而不是“主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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