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对外反倾销立法概况
(一)立法进程
从广义上讲,我国的反倾销立法肇始于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开创了对倾销到我国的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的立法先河。但是该法是我国调整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其中只有第30条和32条就倾销和反倾销做出了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真正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则是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下称《条例》)。我国《条例》的制定主要参照了1994年GATT《反倾销协定》,但由于时间仓促、缺乏实践经验等条件的限制,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条例》存在着比较大的缺陷和漏洞,在立法层次、反倾销的实体和程序方面均有明显的缺憾。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充分反映“公开”或“透明度”原则,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简称新《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废止。这标志着我国自1997年建立的反倾销法律框架得到进一步完善。此后,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陆续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使有关规则更加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
(二)立法动机
我国《条例》开宗明义指出:“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就政治目的分析,保护国内产业是反倾销立法的实质所在。尽管新《条例》将“保护国内产业”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已经删除,但究其实质而言,保护国内产业的最终目的依然存在。之所以在总则中删除“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是由于《1994GATT》、《反倾销守则》、《反倾销协议》等均未明确将保护国内产业作为其立法宗旨予以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不仅仅是国外对华反倾销与我国的对外开放步伐相伴相生,外国厂商为了夺取中国市场份额,利用倾销手段对我国出口的实例比比皆是。这些倾销给中国相关产业带来极大的损害。而中国在遭受外国反倾销的同时,因为
1同时施行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国内没有反倾销法规,对国外的倾销却完全没有防御能力。
《条例》的颁布使中国企业能够对外国的倾销主动起诉,同时它作为一种战略性的威慑手段,为我国政府抑制对中国商品歧视性的反倾销有重大意义,通过该种对抗性反倾销措施的采用,限制外国对中国商品频繁进行反倾销调查,以维护中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所以,反倾销立法可以从两个方面保护国内相关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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