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赋予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进口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产品冲击,实现对本国贸易保护的合法手段。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世贸组织允许单边使用的控制进口措施已寥寥无几,而反倾销措施却越来越成为各国极力寻求使用的贸易保护武器。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金额也不断增加。对我国企业来说,加强应诉工作,争取胜诉,是十分现实的问题。本文结合案例通过对目前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的分析及其深层原因的剖析,进一步提出了我国目前主要的应对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预警机制应对机制
一、引言
倾销(dmping)一词源自北欧国家语言,据《牛津英语词典》解释,原意为将大宗货物或其他东西倒翻、倾卸及抛弃。《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倾销的定义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具体是指商品进入一国的市场价格低于其在另一国市场上的价格,或者指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以人为的差别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倾销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进口国的经济或生产者利益造成了损害,干扰了进口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国经济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顾名思义,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反倾销当局依法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自70年代以来,主要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新兴技术的开发与采用本国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同时在国内也因为产品过剩供过于求而出现了经济滞涨和贸易失衡现象。为摆脱这种困境,西方发达国家一方面积极对本国经济政策、外贸政策和产业结构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另一方面积极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主要表现为对外大量推销本国市场过剩的农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对内则采用各种关税与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市场免受外来产品的竞争。反倾销便成为了经常使用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从反倾销的发展历程来看,它可以被视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专利”,直到20世纪80年代,广大发展中国家才意识到反倾销对本国贸易发展的促动与保护作用,纷纷出台了本国的反倾销法。反倾销法(Anti-DmpingLaw)是进口国为了保护经济和本国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对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反倾销法律的逻辑含义、反倾销的起源以及关贸总协定规定的反倾销的宗旨来看,反倾销制定的初衷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延续。但反倾销成立至今,运行结果却事与愿违,每每被一些国家以维护公平竞争之名贸易保护之实滥用,成为限制国外产品同本国产品竞争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日益变成贸易保护主义的法律武器。在这场反倾销的浪潮中,中国成为了众矢之的,也就必然成为了最大的受害国。以下笔者将结合我国遭受外国反倾销现状的分析,提出有关应对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和广大专家学者一起探讨。若有不成熟之处,望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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