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反倾销措施已逐渐成为各国防止或停止倾销、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非关税贸易措施。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世界上制定反倾销法的国家都在修改和完善反倾销法,而没有建立相关制度。其他国家也加入了反倾销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行列
如今,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法已成为各国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国也不例外。但是,由于立法和执法时间短,经验不足,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根据国际反倾销规则,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立法,指导我国反倾销法的实践。为了更好地利用反倾销法保护国内产业和处理国外反倾销投诉
第一章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述
1.1倾销和反倾销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倾销在英文中是指倾销。根据字典,这意味着放弃你不需要的东西。1776年,英国经济学家亚当。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首次提出了倾销的概念,但这种“倾销”更接近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倾销”。直到美国国际贸易科学家科布。雅各布·维纳(JacobViner)撰写了《倾销——一个国际贸易问题》,将倾销定义为“不同国家市场上的价格歧视”
之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倾销的定义如下:“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方式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其他条款也规定,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行为要诉诸法律,采取法律措施予以抵制,必须符合下列客观条件:一是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阻碍国内产业建设的威胁;第二,实质性损害、威胁或阻碍必须与倾销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总协定》中的倾销定义在国际法上具有指导意义。因此,各国反倾销法中关于倾销的规定与总协定基本一致
反倾销法是为抵制倾销而产生的,可分为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目前,反倾销的国际规范主要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乌拉圭回合协定》。后者是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现行反倾销法,为其成员国提供了反倾销立法和执法标准。同时,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的适用范围,提高了透明度,国际反倾销的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反倾销国内规范是指各国或地区制定并适用于进口产品倾销的相关反倾销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其目的是维护正常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抵制出口贸易中的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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