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作者包括自然人作者和法人及非法人单位作者。自然人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是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作者。两人以上合作创作作品的创作者是合作作者。注释、整理他人已有作品,经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的作者是演绎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作者是指进行文学、艺术或科学创作的人,即进行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软件作者又称为软件开发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的人,即使对作品的创作起了重要作用,也不成为作者。进行这种非创作性活动的人与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严格来讲,作者与创作者不完全相同:创作者是一个普通用语,仅指实际作者;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则是一个法律用语,有时也包括名义作者。
其他著作权人是作者之外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除去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的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制片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作品的两种情况之一,作者享有署名权,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享有其他著作权;
3、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委托人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4、公民的著作权在权利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取得该著作财产权,从而成为著作权人;
5、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成为著作权人。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包含与人脑机能密切相关的心理过程。从这一角度讲,只有作为自然人的公民才能成为作者,而不具有人脑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不能成为作者。因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不过,与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相同,我国著作权法在确认实际作者的法律地位的同时,并不否认名义作者。这是因为:第一,某些作品在客观上需要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否则无法达到预期的创作目的,或无法产生预期的社会意义;第二,一部作品的实际作者究竟是谁,往往除作者本人外,他人并不知晓,而作品的传播又需要法律将作者身份(作者资格)赋予某些特定的人,以便著作权归属的确定和作品使用的授权。基于上述原因,著作权法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具有实际创作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视为作者。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作为实际作者的公民和可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均属于作者的范围。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作者身份的推定法则。根据这一法则,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作为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被推定为作者。显然,被推定为作者的公民不一定是实际作者,被推定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则不是实际作者,但著作权法仍确认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作者身份。在推定作者身份的情况下,实际作者如果在确权诉讼中证明作品是由其本人而并非由著名者所创作(即所谓相反证明),可最终被确认为该作品的作者。
就一般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通过其署名而推定为作者;就符合特定条件的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视为作者。推定为作者与视为作者的区别在于:前一种情况下的作者身份可在确权诉讼中被相反证明否定;后一种情况下的作者身份不能在确权诉讼中被相反证明否定。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登记机构发给登记者的登记证明可作为初步证明,据以推定在登记申请文件上作为作者登记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登记作为初步证明,并不排除署名作为初步证明的可能性。在未经登记的作品(包括软件)上作为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仍可依法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如果两个人分别在同一作品(包括软件)上作为作者署名,或者分别就同一作品作为作者登记,或者一人署名另一人登记,只有在确权诉讼中证明作品是由其本人单独创作的人,才能否定另一人的作者身份,而最终被确认为该作品的唯一作者。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并不限于原始文字作品的作者,而是包括一切进行了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诸如演讲者、作曲者、进行绘画、雕塑、书法活动者、建筑设计者、摄影者、影视导演、计算机程序设计者、翻译者、改编者、编纂者等等。
网络作者是指在网络上发布自己原创的作品的作者!例如:诗歌,小说,漫画,歌曲,影视等等,其原创作者都可称为网络作者!
其中网络小说目前群体最大,网络小说是指利用网络如BBS、Web界面连载发表的小说,与一般的小说比起来,网络小说的语法会更近口语并充斥网络流行语,另外除了文字内容,利用符号图案排版等进行变化也是其特色。网络小说是网络文学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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