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代理票据行为的代理简称为票据代理,指的是有权实施某种票据行为的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愿亲自实施该票据行为,而由他人代为实施的一种票据法律制度。基于被代理人(即票据当事人)本人的授权,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名义,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并签名的行为。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代理票据行为,需履行以下手续:
(1)需有票据当事人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即将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代理人。这是票据行为代理的实质要件。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其他票据当事人可以不考虑委托人的委托代理意思表示。
(2)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在票据上相应位置载明两个内容:一是记载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二是记载代理的意思。即应写明代理字样,如实务记载中,依照票据使用习惯足以证明是代理关系,也产生代理关系。
(3)代理人需要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这是代理关系绝对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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