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贴现人在完成贴现代理行为后,贴现人要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还必须由代理人代贴现申请人在票据上签章,进行背书转让,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基于此,《票据法》要求票据代理行为应具备三项形式要件:
1.应由代理人自己签名于票据。票据行为有其法定的形式与效力,不允许行为人任意加以选择或变更,其中行为人的签名或盖章是票据行为绝对生效要件之一。票据代理属于票据行为的一种,当然也需要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才能发生票据代理的效力,而且按照规定,此签章为代理人的签章,而非被代理人的签章。
2.应载明被代理人于票据。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文义负责,但以该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名为前提,仅以口头或票据以外的书面行为表示其以被代理人名义而为意思表示的,在其未记载于票据上之前,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被代理人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代理人只有将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明确记载于票据,才能使有关票据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3.应在票据上载明代理的意思。票据代理,除代理人须将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载明于票据上之外,还应记载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否则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由代理人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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