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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可以转让吗

2022-04-17 1,323人已浏览
  • 吴小蝶律师

    吴小蝶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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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也可以进行转让。这种转让并不会免除股东的出资,而是在公司股权转让的同时,原股东的出资义务也转让给了新股东。新股东在受让股权后,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在转让时,其转让的对价必然会受到影响。例如,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原股东认缴60万,占60%股权,但原股东实际上并未对公司进行任何出资。此时,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的对价很可能不是60万,而是无偿转让。当然,如果原股东虽然没有出资,但公司经营良好,有一定的资产,则原股东可以按照公司资产价值的60%,对转让的股权进行定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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