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及代履行在其中吗?
时间:2023-09-05 23:00:05 4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当义务人逾期未履行行政法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代履行的方式来达到相同的目的。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当义务人逾期未履行行政法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代履行的方式来达到相同的目的。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代 履 行 是 什 么 ? 哪 些 情 况 适 用 代 履 行 ?

代履行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由法院代为履行一定行为或负担一定费用的一种民事强制执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代履行适用于以下情况:

1. 被告有拒绝履行的行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

2. 被告拒绝提供必要的材料、证据,影响案件审理时;

3. 被告拒绝出庭应诉,影响案件审理时;

4. 需要强制执行判决、裁定的其他情形。

代履行的范围包括:

1. 强制交付物品;

2. 代为处理垃圾、清点数量、拍卖财物等;

3. 强制腾退房屋或者土地;

4. 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

代履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适用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但代履行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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