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有职工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为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2001年10月,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务院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废止,原因是“调整对象消失”。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差别已基本消失,劳动者应享受与正式工同等的待遇,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从事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临时工应当享受工伤保险
在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临时工的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用人单位。承包人的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造成工伤事故的,应当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承包人的负责人确实不能承担责任的,由发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由多家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承包经营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承担
临时工仍应在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工作岗位使用。如果他们因工作而死亡或致残,按正式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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