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格:
申报暂住、申领《暂住证》的对象范围凡常住户口不在本市行政区内而来本市从事经商、务工和其他经济活动以及外出探亲、访友、参观、旅游、治病、学习、出差等需暂住7日以上的人员,必须申报暂住登记。其中来广州地区从事经商、务工和其他经济活动,年满16周岁的外来暂住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必须申领《暂住证》。
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小一寸彩色相片3张;
3、《流动人员证》(计生证)
4、出租屋纳税发票
首次办理须亲自到外来人员管理中心办理,照相、按指印留底。一个月后才可取证。(IC卡)
办理流程:
凡需申领《暂住证》的人员,要交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小一寸相片3张,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地派出所或暂住人员管理小组申领《暂住证》。具体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凡暂住在出租屋的,要在入住24小时内到当地暂住人员管理小组办理申报手续,由本人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申领《暂住证》。
凡承租人员的亲友来访,需临时留宿者,由承租者到当地暂住人员管理办公室申报。
(二)凡暂住在居民家中的,还需凭亲友户口簿到当地暂住人员管理小组申报。
(三)凡在工矿、企事业单位内部工地工棚工作和住宿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由用工单位统一将需要申领《暂住证》,人员名单列册登记送当地暂住人员管理小组审核,逐人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申领《暂住证》。
受理时限: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文件,从2003年1月1日起征收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标准是每人10元/月,IC卡工本费是20元
办理依据:
注意事项及备注:
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到同一市其他街(镇)暂住的,必须在新的暂住地申报暂住登记,原《暂住证》才继续有效。凡离开本市的,要将《暂住证》交回签发机关,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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