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童工违反了什么法律
我国目前为止有两部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上述两部法律是禁止行规定,那么用人单位一旦违反,必将招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劳动法》第9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情节严重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罪处罚。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招用童工久治不绝的社会三因素
1、经济落后和观念制约是产生童工问题的土壤
温岭查处的童工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来自包括贵州、湖北、云南等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省份,其中95%以上都有1-2个兄弟姐妹,甚至更多,家庭经济情况或是只够温饱或是不甚宽裕。“读书不如打工”的观念在这些地方、这种环境、这类家庭中不断蔓延,“外出打工”成为一种普遍的命运选择,而这又进一步加剧了“读书无用论”,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在贫困面前,一切道德法律都显得苍白无力。对于没有文化程度或是文化程度较低的父母而言,让孩子外出打工挣钱、贴补家用是理所应当的事。他们根本没有意识到让孩子打工是剥夺了孩子的教育权利、健康成长的权利,也没有认识到这样做让子女丧失了将来发展的机会,更没有认知到其行为已经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2、义务教育的“错位”是童工问题产生的外在因素
中小学的辍学儿童是童工的主要来源之一。温岭市2012年至2014年查处的122位童工中113人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占92.6%。除了家庭因素和儿童个人因素外,低质量的教育更容易引起儿童辍学外出打工。教育经费短缺、办学基本条件不能保障、教学质量偏低、学习成绩不好等等都会使家庭选择让孩子辍学工作。
3、社会救助机制不健全是童工现象反复的关键因素
某些童工在这家企业被查出来清退了,刚被送回老家,一转身又跑回来在另一家企业打工。政府部门简单的“围追堵截”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童工问题。社会缺乏针对童工保护的完整的救助机制,如有效安置被解救童工机构、童工监护人法制教育制度、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童工重返校园计划,复学童工助学帮助规定等,机制没有很好落实,童工没有更合理的安置途径,即使被送回原籍,很可能会再次选择成为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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