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劳动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刘玉强)
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是由来已久的一个顽症,每逢元旦、春节就犹如一颗影响社会稳定的“定时炸弹”。近几年,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综治委等部门每年都要开展一次以“清薪”为主题的专项检查活动,但欠薪现象仍屡禁不止。去年年底,某开发区接连发生数起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例,涉案人数100多人,金额达34万多元,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都出动工作人员前去处理,社会影响很大。
一、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的原因
为什么年底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现象一直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顽症呢?本人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从客观经济环境来讲:一是年底为建筑施工企业给原料供应商材料还款的高峰期,若在施工企业总资本不变的情况下,付材料款越多,则支付到民工手中的工资就越少。倘若资金有缺口的话,施工企业总是以牺牲弱者(民工)的利益先给付材料款,发放民工工资就无从谈起。二是施工企业需先垫资。从建筑市场来看,业主造房不拨备料款给企业,而让施工企业先行垫资的情况比较普遍,若被造工程施工面积大,则垫资更大,这样就加大了企业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难度;另外,施工企业还要预先支付工程款10%的履约保证金。三是甲方(业主)在施工过程中提高付款门槛,而且在工程竣工后迟迟不付款(甲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也比比皆是。若年底甲方的工程款不到位的话,直接影响了企业支付民工工资的能力。在实际上,甲方拖欠工程款虽然不是建筑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主要理由,但已是导致拖欠工资的关键原因。
2、从项目工程管理方面来讲:一是日常管理混乱。劳动合同不签,录用外来人员证件不全。二是工资发放混乱。项目部往往把每个班组的工资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自己发放,导致后果是班组长层层盘剥,最终项目部也搞不清楚班组长是如何发放工资,是否发放到每一个干活的人手中,而且像这样的状况在建筑施工企业比较普遍,后患较大。三是班组长卷款逃逸。由于班组长(小包头)因个人原因挥霍钱财或“见利忘义”而卷款逃逸,在工资拖欠案中占有较大比重,而且这种现象也是劳动保障部门在处理中最感棘手的,项目工程管理混乱是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的主观因素和重要原因。
3、从时间上来讲:年底是民工一年劳动的收获期和返乡的高峰期,结清工资是每一名民工的呼声和返乡的前提条件。因此,确保民工领到工资,按时回家过年已是摆在政府各部门面前的重要问题。
4、工资发放制度的弊端: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民工工资发放虽然是规定按月发放,但不是足额发放,建筑业基本上实行“发给每名民工一定的生活费,到年底一次性结清工资”的结算方式。像这样的工资发放制度已是建筑行业多年来形成的惯例,它决定了每年年终是工资发放的高峰期,决定了建筑企业在年终必须一下子拿出所有民工一年来的工资。其风险性可想而知。
二、应对措施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管理,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确保民工能按时回家过年,维护社会稳定,针对建筑行业中拖欠民工工资这一老大难问题,并结合工作实际,本人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
1、若拖欠民工工资是由业主(甲方)造成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责成总承包方或发包方先行支付劳动者工资。
2、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每年的下半年,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工地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企业及工地项目负责人妥善做好工资支付工作。倘若存在工资欠发的苗头,劳动保障部门应责成施工企业按规定上报情况,并要求其对年底工资支付状况作出书面承诺。
3、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保证金制度。即对建筑施工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收取一定的保证金。
1)建筑施工企业法人及项目经理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负法定责任和直接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预付1%和2%的工程总金额作为保证金,交指定银行专用帐户,最高金额为20万元(本地企业预付1%,外地企业预付2%)。如企业发生工资拖欠、经协调后仍不及时支付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施工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并用保证金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工程竣工3个月后返还保证金余额。
3)因发生工资纠纷引发民工群体上访,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该企业在本区内的工程招投标进行限制,直至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和项目经理资格或予以清退。
4)施工企业应加强工资支付管理,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妥善保管由劳动者本人签名的工资单,且工资必须发放到每一个在工地打工的民工手中。不能因班组长(小包头)的逃逸或者因管理混乱造成材料的不全而免除其支付工资的法定责任。
通过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及综合治理,革除建筑施工企业在工资支付管理中存在的弊病,完善工资发放制度。通过治理,杜绝“小包头”卷款逃逸这样的恶性案件再次发生;使建筑企业做好工资支付工作,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民工也能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回家过年,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一、恶意讨薪算犯罪吗
劳有所得天经地义,辛苦劳作的农民工获取自己薪资合情合理合法,针对普遍弱势的农民工而言,国家有关部门也一直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解决措施和出台相关政策,以维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是有人却利用弱势群体,借机对建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进行恶意讨薪、为达到非法目的而实施非法行为,比如煽动、组织农民工大规模集体上访、围堵政府大门、堵路,甚至打砸、爬塔吊、跳楼等等,个别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甚至伙同社会上的黑恶势力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一般的恶意讨薪,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恶意讨薪,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恶意欠薪”无形中激发了社会矛盾,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稳定,而“恶意讨薪”则无形中加剧了原有矛盾,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我们应当依法维权、理性维权,以合理方式讨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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