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问题的对策: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当全面掌握项目的工程质量风险;
2、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参建单位,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建设费用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人的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2.逾期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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