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工程中临时用工而发生的工伤事故,按以下原则承担责任。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对于个体包工负责人,其工伤人员的有关待遇也按上述原则承担责任。对于临时工工伤人员的待遇标准,则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7号)和《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豫劳险[1997]2号)的政策规定办理。
参见:关于工伤处理有关政策的批复(豫劳险[1998]6号)
发布日期:1998年3月23日
执行日期:199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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