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条件
时间:2024-01-05 14:55:06 2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适用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该制度不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是在具体案件中根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例外地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包括非法活动、欺诈、规避法律义务、混同、恶意破产、名存实亡以及注资与经营不符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该制度适用于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只有在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时,才能适用该制度。该制度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包括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非法活动、对债权人存在欺诈的行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合同义务、公司人格混同、股东恶意使公司破产、公司独立人格名存实亡以及公司实际注资与公司经营规模、公司经营性质明显不符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在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时,才能适用该制度。该制度不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包括非法活动、欺诈行为、规避法律义务、公司人格混同、恶意使公司破产等。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与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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