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条件是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独立地位这一行为,存在故意的过错导致债权人受到了损失。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是公司的股东要与公司一起承担对债权人连带的赔偿责任。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条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条件:
1.从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设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
2.股东行为时过错为故意
3.从行为方面来看,股东实施了使公司形骸化的行为
4.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应当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
5.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即股东之行为与债权人受害结果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而非偶然。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表现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体现在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进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相关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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