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制度,否认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的损害承担责任,从而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和股东责任的明确化。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针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该制度否认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的损害承担责任。
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法律应肯定公司人格独立,同时不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其次,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董事会,预防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有益而必要的补充。通过该制度,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能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股东责任的明确化。
通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维护公共利益。该制度否认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的损害承担责任。同时,适用该制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股东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补充,有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规范公司治理,并明确股东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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