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时找不到人,一般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会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60天,经过60天后,视为送达。公告的内容应为公告送达的原因、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出庭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等。
法院立案找不到人该怎样处理
法院立案找不到人的,可以公告送达包括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在内的所有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的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并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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