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
时间:2023-05-02 21:43:22 3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来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包括:(1)主体要件。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取得法人资格,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这是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②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必须有一人,即公司的债权人。③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一人承担责任,即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2)行为要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必须具有相应的客观行为,即必须具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财产混乱。主要表现为资产混淆和会计记录混淆。资产混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股东的财产无法明确区分。会计记录混乱是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公司的账目无法区分,账目不清,股东的付款记录在公司账目中。②生意好坏参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经营同一业务。股东利用该业务善意欺骗对方,使交易主体无法区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东。③组织很混乱。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共用一个营业场所和“一个组织两个品牌”;(3)结果要件,即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必然给债权人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明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在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的诉讼中,《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中的法人格否认,即被告承担独立的财产证明责任。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行为要件,本文仅适用于股东与公司财产相混淆的情形。对于其他类型的虐待,“谁主张,谁证明”的原则仍然适用。笔者认为,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控制行为,外人难以取得证据,如果债权人提供了完整的证据,是不公平的。原告可以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即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股东对公司实施了控制的,被告能够证明控制权不过分,不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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