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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单位性质

2022-04-17 1,695人已浏览
  • 俞治城律师

    俞治城律师联合创始人

    广东兆豪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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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只有一个自然人全资设立的公司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上也会载明是自然人独资,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再以公司的名义去设立一个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也是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只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现实生活中很容易发生股东将公司的钱当做自家的钱,随意挥霍损害公司权益,故一人有限公司需要在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以此证明股东的财产跟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如果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混同,不能证明自身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那么会被认为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利益,从而导致股东与公司一起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一人公司的登记注意事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一人公司的财会报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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