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即:(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二)自然人作为申请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的,行政复议终止的原因在60日以上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号
______(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终止审查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抄送:______(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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