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区别
行政复议中止只要中止原因消除之后就可以恢复,终止是无法恢复的。
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是否参加;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承受人。
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其近亲属放弃复议权利;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承受人放弃复议权利;
4.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决定主要有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三、在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条件有哪些
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有以下这些: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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