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女职工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发放: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O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因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按照上述第(一)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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