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哺乳期法律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及其附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各地的地方法规。对哺乳期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如下内容: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在哺乳期降低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从事空气中含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场所进行作业;禁止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一、哺乳期有权不加班吗
哺乳期有权不加班。哺乳期是女员工生育完至婴儿满一周岁的时间段。在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女职工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
首先,禁止要求女职工从事危重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其次,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做出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再次,对哺乳期的女职工特苏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管是怀孕期间的女职工还是正处于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其实法律方面给予他们的保护都是比较多的,而此时就要求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可以切实按照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加强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在产假期间,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其工资报酬,并且也不能随意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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