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生育津贴按参保职工本人生育时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为标准计发,低于参保职工本人分娩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单位可自行补齐。
据悉,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其生育津贴按参保职工本人生育时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发放月数标准如下:顺产:3个月生育津贴;难产:增发0.5个月生育津贴;剖宫产:增发0.5个月生育津贴;满24岁晚育:增发1个月生育津贴(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的除女方为初婚初育者外,再婚生育的,不享受增发1个月生育津贴的待遇);未满22周岁早育:减发1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发0.5个月生育津贴。
全文29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