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合同工资需要立马结清吗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中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后,立即结算工资。
如果未能及时支付工资,劳动者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二、劳动合同解除赔偿
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按照经济补偿的双倍标准向劳动者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没签劳动合同怎么算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划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支付直至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或劳动关系终止前一日。
但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当计算至满一年前,也就是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最长只能计算十一个月。
由于超过一年后,双方就视为已经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于2008年1月1日前已经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2月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的应当自2月1日起支付二倍工资,2008年1月1日之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不能就算二倍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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