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调解原则;及时处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其他。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同样遵循司法审判中的一般诉讼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回避原则等。
此外,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还应体现密切与有关单位配合的原则。因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要以法律为准绳,主要就是以《劳动法》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劳动行政机关是国家管理劳动工作的专门部门,了解和熟悉劳动法律政策;另外,工会等有关部门都从事企业生产、安全、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各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也比较熟悉。特别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是代表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专职机构,负责直接受理和处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对争议的原因、过程等情况比较了解,且有一定的办案经验。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多向这些单位调查,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密切配合,使案件的审理更加适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实际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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