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要高效、灵活、简便,充分发挥调解的优点,提高效率。复议机关要保持中立,尊重法律和当事人意志,不能心存偏私。实体处分权应限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保护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在复议工作中,高效是行政复议的一个重要特点,因此,在行政复议调解中,也必须体现出这一特点,防止调解时间过长,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调解在程序上具有灵活性、简便性、效益性等优点,行政复议的调解要充分利用这些优点,提高效率,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不准拖延。中立原则在行政复议调解中,行政复议机关要始终保持中立的“超然”地位。行政复议人员要充分尊重法律的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能心存偏私、偏见,要站在中立的位置公正调解,不能为片面地追求调解结果,而采用变相威胁、压制、限制一方权利等方式、方法。公益保护原则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拥有的实体处分权必须限定在行政机关依法拥有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不能为了换取与申请人的和解而超越或放弃法定职权,从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同时,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具有主动权,应认真把握,及时作出判断,正确引导,切实保护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
行政复议调解原则的公益保护原则
行政复议调解原则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其体现了公益保护原则。行政复议调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行政复议调解原则也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复议被滥用。因此,行政复议调解原则的公益保护原则,对于保障行政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行政复议调解原则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其体现了公益保护原则,对保障行政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这是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进行调解的范围、内容、依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违心接受调解结果。行政复议调解除应遵循上述两条基本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效率原则高效是行政复议的重要特点,行政复议调解也必须反映这一特点,防止久调不决,给当事人造成诉累。调解在程序上具有灵活性、简便性、效益性等优点,行政复议的调解要充分利用这些优点,提高效率,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不准拖延。中立原则在行政复议调解中,行政复议机关要始终保持中立的“超然”地位。行政复议人员要充分尊重法律的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能心存偏私、偏见,要站在中立的位置公正调解,不能为片面地追求调解结果,而采用变相威胁、压制、限制一方权利等方式、方法。公益保护原则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拥有的实体处分权必须限定在行政机关依法拥有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不能为了换取与申请人的和解而超越或放弃法定职权,从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同时,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具有主动权,应认真把握,及时作出判断,正确引导,切实保护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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