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多家媒体广泛关注的大学生侯海涛不服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以下简称升达学院)勒令退学行政处分一案,近日在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升达学院对原告候海涛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2月20日,升达学院进行市场营销商务英语补考考试,该校市场营销系04级专升本二班学生侯海涛在考试中因替同班同学万鑫代做试卷,被监考老师发现。事后,候海涛与万鑫均向该校写出了检查,承认在考试中万鑫请侯海涛为自己做试卷,侯海涛为万鑫答试卷的事实。2月25日,升达学院依据教育部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与其学院《学生手册》中“学生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决定给予侯海涛勒令退学的处分。处分决定作出后,升达学院将对原告候海涛的处分决定口头告知了其本人并将原告作弊情况、学校处理情况等内容电话告知了原告的家长。2月26日,原告向升达学院递交了书面申诉书。3月3日,升达学院经研究决定维持原处分不变,并将学院的最后结果口头告知了原告及其家长。原告对此不服,于3月8日向新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升达学院的处分决定程序不当、处理过重为由要求撤销升达学院对其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3月10日,升达学院将对原告侯海涛及其他同学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一并报郑州大学学生处和河南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备案。
新郑法院审理认为,升达学院对原告侯海涛作出的处分决定及对原告申诉的复查结果虽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其《学生手册》中“学生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程序作出,但采取口头的方式告知原告及其家长并不能表明其已将处理结论同原告见面、听取了原告的申辩、将处理结果向原告送达等程序合法,且被告提交的“学生奖惩处理表稿”中并没有适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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