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小雪(化名)及其家长认为北京市某美语实验学校劝其退学侵害了小雪受教育的权利,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在该校继续受教育的权利。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小雪今年13岁,2004年9月转入北京市某美语试验学校就读。就读期间,学校认为小雪表现不好,严重影响了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秩序和学校管理。2007年5月15日,学校找到小雪的家长,通告其在学校的表现,并与家长协商,希望将其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在商谈过程中,小雪自动中止学业。
2007年5月,小雪及其家长认为学校劝其退学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学校恢复小雪在该校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并承担诉讼费用。该美语试验学校辩称,校方从未禁止小雪来校就读,是小雪自己不到校学习,小雪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小雪随时可返校继续学习。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美语试验学校根据小雪在校的一贯表现,的确找到小雪的家长希望把小雪转入其他学校学习,此行为导致小雪的家长误认为小雪在该校受教育的权利被剥夺,小雪有权继续在该校接受教育,故对小雪要求继续在该校学习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小雪有继续在美语试验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一审法院判决后,小雪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不再到美语学校学习,要求学校退还所交学费的主张,因已超出原审诉求,二审法院不予处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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