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受教育权可以对此进行罚款或者是警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2、受教育权主要有如下类别和内容: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一、学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保护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保护其主要权利有:1、使用学校教育资源权。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2、享有公正评价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4、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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