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有哪些:国家,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教育。提倡爱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封建等腐朽思想。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教育,社会生活指导和青少年教育。学校应该关心和爱护学生。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帮助,不受歧视。
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常表现在什么
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常表现在以下方面:
1、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
2、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3、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4、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5、侵犯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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