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被教师剥夺受教育权这一现象往往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行为可能涉及到对学生接受教育机会公平性的破坏;
其次,也有可能侵犯了学生参与各类测验考试的合法权益;
另外,该行为还可能阻碍学生正常上课并参与教学活动的机会;除此之外,还有可能影响学生以教育机构或者学校作为教育选择的自由权利;以及针对学生在接受更高层次教育和恢复学业过程中的平等权利进行的损害。
《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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